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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不准:我省出台严规 管理煤矿建设

发布时间:2010年07月29日 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收藏此文 字体:
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安全,7月18日,我省煤矿安全“十不准两严格”出台,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,越权审批等违规项目,一律不准开工建设。<BR>  煤矿建设安全“十不准”具体为: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;建设、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;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,不准转包;建设、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、抢进度、多头多面建设;煤矿建设、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;“一通三防”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;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、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;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;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;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。<BR>  按照“十不准”通知要求,今后凡未经过项目核准、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,以及越权审批、未批先建、批小建大、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,一律不准建设,施工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、剥离土(岩)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。已经开工的,必须立即停止施工。对于违法建设的,一经发现,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煤矿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,也不准开工建设。<BR>  符合施工条件的,也不准为了赶工期、抢进度,不按程序施工。井筒、回风大巷、通风、供电、排水、通讯等未建成的,工程不得进入后续施工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,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,不得复工。<BR>  煤矿建设安全“两严格”具体为: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、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。擅自开工、生产、盲目扩张、批大建小等矿井,一旦发现将被停工整顿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煤矿复工复产将严格验收标准,谁监管、谁检查、谁验收、谁签字、谁负责,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。
(作者:佚名 编辑: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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